(2017)粤0115民初3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广东省肇庆市第二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广州有米街市商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省肇庆市第二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广州有米街市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5民初3276号原告:广东省肇庆市第二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庆市建设三路56号。法定代表人:陈业强,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志明,广东颜伊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有米街市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新港西路182号自编8号5楼501-504房(仅限办公用途)。法定代表人:吴道杰,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羽军,广东承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省肇庆市第二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有米街市商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广东省肇庆市第二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其委���代理人陈志明亦无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703.4元,由原告广东省肇庆市第二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老善涵二0一七年八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李静宜书 记 员 钟秀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