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481执2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广西岑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冼金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岑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岑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岑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冼金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481执298号申请执行人广西岑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广西岑溪市义州大道。被执行人冼金强,男,1975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广西岑溪市人,住所地岑溪市。申请执行人广西岑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冼金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岑溪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20日作出的(2016)桂0481民初21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冼金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广西岑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查明被执行人除已被查封、抵押的房产、车辆外,无其他财产可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冼金海、冼金强目前除已被查封、抵押且不宜强制执行的房产、车辆外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广西岑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冼金海、冼金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广西岑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岳审判员 梁 智审判员 胡光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 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