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0402执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赛力克·胡热曼盗窃罪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伊宁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赛力克·胡热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伊宁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兵0402执83号移送执行机构:新疆伊宁垦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赛力克·胡热曼,男,哈萨克族,1983年2月3日出生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县,农民,住伊宁县。2015年11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新疆伊宁垦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的被执行人赛力克·胡热曼因犯盗窃罪并处罚金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8日作出(2015)伊垦刑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赛力克·胡热曼未主动缴纳罚金。2017年4月17日新疆伊宁垦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执行,2017年4月19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公告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缴纳罚金。到期被执行人仍未缴纳。本院依法向相关机构发出查询函,就被执行人赛力克·胡热曼的房产、土地等进行了查询,并在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中对其证券、银行、车辆等进行了查控。经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土地等可供执行财产。2017年8月18日本院经评议,本案符合终结条件,但被执行人赛力克·胡热曼应缴纳的罚金10000元,应当继续追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终结执行;二、对被执行人赛力克·胡热曼应缴纳的罚金10000元,应当继续随时追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薛 晟代理审判员 杨 杰代理审判员 李 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吴飞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