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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81民初256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吴小平、吕柏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小平,吕柏胜,王有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81民初2569号之一申请人:吴小平,男,1966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被申请人:吕柏胜,男,1969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被申请人:王有红,女,1968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原告吴小平与被告吕柏胜、王有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吕柏胜、王有红的1200000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由担保人吴小平、吴建华提供的位于安徽省宁国市北园路北侧(一层)的房地权证宁字第××号房屋以及位于安徽省宁国市青龙西路凤凰城二期56幢3-501室的皖(2017)宁国市不动产权第0005173号房屋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对担保人吴小平、吴建华提供的担保财产依法应当予以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担保人吴小平、吴建华提供的位于安徽省宁国市北园路北侧(一层)的房地权证宁字第××号房屋以及位于安徽省宁国市青龙西路凤凰城二期56幢3-501室的皖(2017)宁国市不动产权第0005173号房屋予以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胡 婷人民陪审员  刘桂兰人民陪审员  沈宣宁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四)保全和先于执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