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5执9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峰,王艳艳,张旭,綦宗秀,李可思,杨爱玲,李波,刘祥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5执930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张峰。被执行人王艳艳。被执行人张旭。被执行人綦宗秀。被执行人李可思。被执行人杨爱玲。被执行人李波。被执行人刘祥云。本院在执行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峰、王艳艳、张旭、綦宗秀、李可思、杨爱玲、李波、刘祥云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鲁0785民初440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王进军审判员 赵新刚审判员 孙建梁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洪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