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1002民初26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宋湘英诉乔明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湘英,乔明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02民初2696号原告宋湘英,女,1963年4月24日出生,汉族,郴州市北湖区人,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委托代理人:郭湘粤,男,系湖南展翼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乔明光,男,199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江苏省宝应县人,住江苏省宝应县。原告宋湘英与被告乔明光民间借贷纠纷,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原告宋湘英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诉讼费减、缓、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宋湘英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罗 琛人民陪审员  黎冬玉人民陪审员  韩 霓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周 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