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03刑初8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许国财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国财
案由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03刑初834号公诉机关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国财,男,1978年6月26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小学,住江西省崇仁县(以上身份情况为自报)。因本案于2017年5月11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5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荔湾区看守所。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8月9日以穗荔检诉刑诉[2017]8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国财犯伪造身份证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许国财在2017年2月到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望岗街的一间复印店,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伪造了与其本人身份证资料一致的假居民身份证。2017年5月11日,被告人许国财在广州市荔湾区窖口客运站的地铁5号线B1出口被执勤民警检查身份证件时查获。经鉴定,被缴获的身份证制作技术和防伪点均不符合居民身份证的有关要求,属假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许国财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许国财有期徒刑一年以下,并处罚金。被告人许国财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表示认罪认罚,请求对其从轻处罚。本院认为,公诉关指控被告人许国财犯伪造身份证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许国财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许国财犯伪造身份证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1日起至2017年10月10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二、缴获的假身份证1张(详见扣押清单),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何文仪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罗燕娜陈佩怡黄祖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