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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822民初7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桑植县支行与向平锋、朱芝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桑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桑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822民初727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桑植县支行,住所地桑植县澧源镇北一路。法定代表人:田妤淇,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大福,湖南威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柏国安,男,1991年7月24日出生,苗族,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桑植县支行职工,住桑植县。被告:向平锋,男,1978年10月5日出生,土家族,住桑植县。被告:朱芝月,女,1973年4月20日出生,白族,住桑植县。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桑植县支行与被告向平锋、朱芝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桑植县支行于2017年8月13日以被告向平锋、朱芝月已偿还逾期贷款本息为由,对被告向平锋、朱芝月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桑植县支行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桑植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625元,减半收取812.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桑植县支行负担。审 判 长  钟凤娟人民陪审员  郑晓红人民陪审员  钟为学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余双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