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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24民初37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李友业与侯笑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友业,侯笑笑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4民初3714号原告:李友业,男,1981年5月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委托代理人:陈新,颍上县迪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侯笑笑,男,1986年2月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委托代理人:仝泽龙,男,1979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委托代理人:高成安,泗县黄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友业与被告侯笑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友业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侯笑笑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友业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友业撤回对被告侯笑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10元,由原告李友业承担。审判员 于 海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仇典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