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3执14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黑龙江中古建筑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黑龙江永处永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黑龙江永久永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佳木斯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黑龙江中古建筑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永处永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黑龙江永久永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佳木斯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1424号申请执行人:黑龙江中古建筑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长江路65号9楼。法定代表人邱树军,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黑龙江永处永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松北镇红光村。法定代表人郑广涛,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黑龙江永久永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佳木斯分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友谊路。负责人许木松,职务经理。本院在办理申请执行黑龙江中古建筑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黑龙江永处永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黑龙江永久永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佳木斯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哈尔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哈仲裁字第0096号裁决书已经生成法律效力。经查,二被执行人在银行、车辆、房产部门均不具备可供执行条件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可供执行条件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国权审判员 王 亮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杜新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