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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1民初34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张文明与曹县第四建筑安装公司、赵青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明,曹县第四建筑安装公司,赵青华,谢增基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1民初3418号原告:张文明,男,1964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曹县。被告:曹县第四建筑安装公司,住所地曹县珠江西路王光大厦西300米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1706388983B。法定代表人:杨君明。被告:赵青华,男,43岁,住曹县。被告:谢增基(吉),男,45岁,住曹县。原告张文明与被告曹县第四建筑安装公司、赵青华、谢增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诉讼,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文明撤回对被告曹县第四建筑安装公司、赵青华、谢增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00元,由原告张文明负担。审判员  王景芝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曹梦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