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1民初34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张文明与曹县第四建筑安装公司、赵青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明,曹县第四建筑安装公司,赵青华,谢增基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1民初3418号原告:张文明,男,1964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曹县。被告:曹县第四建筑安装公司,住所地曹县珠江西路王光大厦西300米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1706388983B。法定代表人:杨君明。被告:赵青华,男,43岁,住曹县。被告:谢增基(吉),男,45岁,住曹县。原告张文明与被告曹县第四建筑安装公司、赵青华、谢增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诉讼,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文明撤回对被告曹县第四建筑安装公司、赵青华、谢增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00元,由原告张文明负担。审判员 王景芝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曹梦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