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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25民初9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周某某;汉中汇景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汉中汇景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25民初937号原告:周某某,男,生于1967年12月6日,住勉县勉阳街道办事处。委托代理人:金西琳,勉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汉中汇景置业有限公司。地址:勉县勉阳街道办事处翠源路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257941246108。法定代表人:赵钧,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殷柳,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汉中汇景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90元,减半收取3145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审判员  房如松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汪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