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1322民初23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吕达津与付继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达津,付继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322民初2306号原告:吕达津,男,汉族,1952年4月1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越秀区,委托代理人:温东强,广东林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温洁如,广东林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付继艳,女,汉族,1979年6月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博罗县,原告吕达津与被告付继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温东强、被告付继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借款人民币200000元以及延期付款利息人民币11269.86元(以人民币20万元为基数,从2016年3月2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现计算至起诉之日止为11269.86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未办理结婚证而同居生活,并于2010年8月6日生育女儿吕韵潼。2016年1月,原、被告双方达成协议解除非法同居关系,以及晰明同居关系期间的财产关系。因被告分别于2015年5月6日、2015年5月12日挪用原告购买基金费用共计人民币221765元,被告遂于双方解除同居关系时,于2016年1月22日向原告出具《借条》确认向原告借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的事实,但被告经原告多次催讨,至今尚未履行该借款的偿还义务。被告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2016年9月份开始每月转账3000元到吕韵潼账户里,到2017年7月11日已经补全了2016年3、4、5、6、7、8月份的差额。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由于被告已从2016年9月开始按照《借条》的约定把借款存进吕韵潼的账户,虽然每月存进数额不符约定,但在本案一审辩论终结前、截至2017年7月11日,已向吕韵潼的账户存进75811元,已达到《借条》约定的、至2017年6月份需存进的数额75000元,被告的行为并不是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因此,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人民币200000元以及延期付款利息,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235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钟伟志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刘燕琼书 记 员 姚丽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