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民终5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山东省龙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山东省总队相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东省龙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山东省总队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终519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省龙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孙玉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XX,山东睿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山东省总队,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李苏鸣,司令员。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守松,山东舜凯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山东省龙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成房地产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山东省总队(以下简称武警山东总队)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5)市民初字第260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龙成房地产公司上诉请求:依法撤销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5)市民初字第2606号民事裁定,指令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事实和理由:一、原审法院认定龙成房地产公司未按有关部门办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也没有补办相应手续属认定事实不清。龙成房地产公司所建工程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内容有所差异,系所建工程地下存在溶洞造成,为避免安全隐患,龙成房地产公司不得己改变了房屋的朝向,现规划手续正在补办之中。涉案建筑物自开工至今,从未有行政机关责令停工或者认定涉案建筑物为违章建筑,在龙成房地产公司持有相关规划及建设手续的情况下,原审法院以涉案房屋与规划许可的内容不符为由驳回龙成房地产公司的起诉无理无据。二、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范围属适用法律错误。《物权法》第八十七条明确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本案中,龙成房地产公司系涉案土地合法的土地使用权人,也是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龙成房地产公司无论基于土地使用权,还是基于房屋所有权,其均有上述法律规定的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的通行权,该诉求显然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案件的受案范围。武警山东总队辩称,龙成房地产公司没有证据证明规划局改变规划,龙成房地产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请求二审法院驳回龙成房地产公司的上诉。龙成房地产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武警山东总队停止侵害龙成房地产公司的相邻通行权,允许龙成房地产公司及XX小区内住户人员、车辆自由出入XX道路,开放XX小区与XX宿舍区内相邻各道路出入口,保证道路畅通;2、本案诉讼费用由武警山东总队承担。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龙成房地产公司建设的涉案房屋未按照有关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进行建设,也没有补办相应手续,因而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山东省龙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相邻关系是指相互毗邻的两个以上不动产所有人、用益物权人或占有人,在用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根据法律规定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本案中,龙成房地产公司取得了涉案土地市中国用(2007)第XX号国有土地使用证,龙成房地产公司作为土地使用人,主张其基于土地使用人的通行权利,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一审法院因涉案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未按照相关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进行建设,也没有补办相应手续,裁定驳回龙成房地产公司的全部起诉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何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5)市民初字第2606号民事裁定;二、本案指令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许海涛审判员 何菊红审判员 唐鸣亮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