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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83执38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潘金香申请黑龙江省宝利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金香,黑龙江省宝利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83执38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潘金香,女,196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梦县人,住海伦市。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宝利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鸿运,职务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潘金香与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宝利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已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继光审判员  刘文辉审判员  张瑞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计英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