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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3民初49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金明与章勇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金明,章勇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3民初4916号原告:李金明,男,197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被告:章勇强,男,1987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金明诉被告章勇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金明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金明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金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金明自愿负担。审 判 员 罗  书  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马小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