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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0民初178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许龙与段秀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龙,段秀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0民初17840号原告:许龙,男,1965年7月17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被告:段秀菊,女,1957年9月1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原告许龙与被告段秀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段秀菊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马霄燕人民��审员瞿国富人民陪审员  殷云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笑怡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