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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225民初5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莫世环与广西三柳高速九标项目经理部、广西金龙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融水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某1,广西三xxxx项目经理部,广西xxxxx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225民初501号原告:莫某1。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汉辉,广西求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西三xxxx项目经理部。负责人:冯某1,该经理部经理。被告:广西xxxx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1,该公司总经理。原告莫某1诉被告广西三xxxx项目经理部、广西xxxxx有限公司关于财产损害赔���纠纷一案,原告莫某1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有依法处理自己诉讼的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莫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0元,减半收取320元,经原告申请予以免收。审 判 长  李丹联人民陪审员  冯 清人民陪审员  赵桂荣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覃仁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