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422执3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朱某某申请执行顾某某等三人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某某,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建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422执356号申请人朱某某。被执行人顾某某。被执行人某某。被执行人鲁某某。朱某某申请执行顾某某等三人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4月8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情况,均没有查到有大额的存款;经查又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建大民初字第002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执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司国庆代理审判员 王铁光代理审判员 杨玉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