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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82民初20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冯森与苏文庭、闫金姣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森,苏文庭,闫金姣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82民初2059号原告冯森,男,1983年9月1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县浦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志勇,沁阳市怀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胜利,沁阳市怀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苏文庭,男,1950年5月9日生,汉族,住沁阳市。被告闫金姣,女,1971年7月24日生,汉族,住沁阳市。原告冯森诉被告苏文庭、闫金姣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冯森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3元,减半收取151.5元,由原告冯森负担。审 判 长  杨 华审 判 员  訾东东人民陪审员  张建设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田梦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