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82民初20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冯森与苏文庭、闫金姣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森,苏文庭,闫金姣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82民初2059号原告冯森,男,1983年9月1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县浦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志勇,沁阳市怀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胜利,沁阳市怀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苏文庭,男,1950年5月9日生,汉族,住沁阳市。被告闫金姣,女,1971年7月24日生,汉族,住沁阳市。原告冯森诉被告苏文庭、闫金姣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冯森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3元,减半收取151.5元,由原告冯森负担。审 判 长 杨 华审 判 员 訾东东人民陪审员 张建设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田梦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