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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24执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李树明申请执行李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树明,李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24执166号申请执行人李树明,男,1952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三台县人,农民,住四川省三台县塔山证槐树紫垣村。被执行人李东,男,1986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农民,住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雎水镇东林村。本院在执行李树明申请执行李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树明撤销执行申请,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2016)川0724民初95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待具备执行条件时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廖小东审 判 员  陈 刚代理审判员  薛 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龙 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