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803执10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严某,孔某,章某,檀某,何某,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803执1024号申请执行人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被执行人:某某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某某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某某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严某。被执行人:孔某被执行人:严某被执行人:章某被执行人:檀某。被执行人:何某。被执行人:储某被执行人:章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皖0803民初34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严某、孔某、严某、章某、檀某某、何某某、储某某、章某某银行存款24080.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房产、车辆及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文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潮 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