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红民初字第1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张炳清与江西百盛中山城百货有限公司绿地中央广场分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炳清,江西百盛中山城百货有限公司绿地中央广场分公司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红民初字第1208号原告:张炳清,男,1981年10月8日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委托代理人:王英哲,系北京市盈科(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1301200410219151。被告:江西百盛中山城百货有限公司绿地中央广场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998号,组织机构代码:30922827-3。负责人:张然,系该分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戴高翔,系江西中矗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0510804910。原告张炳清诉被告江西百盛中山城百货有限公司绿地中央广场分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2日立案受理。当日,原告提出司法鉴定申请,要求对其向被告购买的翡翠进行鉴定。本院对其申请予以准许,并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鉴定机构。鉴定机构确定后,原告却以鉴定机构无资质为由拒不配合鉴定,以致鉴定工作久拖不决。本院多次电话通知原告要求其配合鉴定无果。2017年6月5日,本院向原告邮寄传票,要求原告到庭就鉴定事宜接受询问,但原告仍拒不到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由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37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周 俊人民陪审员 何志勇人民陪审员 李 萍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陆国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