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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1民初98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潘智慧与黄才琪、罗丹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智慧,黄才琪,罗丹洁,黄秀秀,林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81民初9853号原告:潘智慧,男,1979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被告:黄才琪,男,1983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被告:罗丹洁,女,198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被告:黄秀秀,女,198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被告:林梦,男,1987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智慧与被告黄才琪、罗丹洁、黄秀秀、林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智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09元,减半收取2254.50元,由原告潘智慧负担。审 判 员 张永丽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胡 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