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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0107刑初3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黄贵、曾冬根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贵,曾冬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琼0107刑初360号公诉机关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出庭公诉人陈子燕。被告人黄贵,男,1988年11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高中文化,江西省鹰潭市人,住江西省鹰潭市,农民。因本案于2017年2月22日被抓获,临时寄押于湖南省张家界市看守所,同年2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曾冬根,男,1983年10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小学文化,江西省鹰潭市人,住江西省鹰潭市,农民。因本案于2017年3月17日投案自首,同年3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0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19日被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8月3日被我院取保候审。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8月21日21时40分,被告人黄贵、曾冬根在海口市××区号”第一时间”蛋糕店处,因合同纠纷与被害人王某发生口角,而后互相打架。在打架过程中,黄贵、曾冬根将王某殴打致伤。经海口市琼山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右胸部外伤后致右侧第4-6前肋骨折,损伤属轻伤二级。2017年3月15日,被告人黄贵、曾冬根已赔偿被害人王某人民币5.5万元,并取得谅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贵、曾冬根犯故意伤害罪,建议判处被告人黄贵、曾冬根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被告人黄贵、曾冬根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证据及量刑意见均无异议。本院经审理,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罪名予以确认,对控辩双方的量刑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黄贵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曾冬根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两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曾冬根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贵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2日起至2017年10月21日止。)二、被告人曾冬根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qyo4o84ocv2aefeuwd审判员  黄晓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唐 俊速录员  石仁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