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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22执81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贾奇、李林强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奇,李林强,金进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22执81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贾奇,男,1979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被执行人李林强,女,1982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被执行人金进枢,男,1981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本院在执行贾奇与李林强、金进枢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贾奇申请本案中止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7)浙0122民初98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章建安审 判 员  陆如有人民陪审员  罗 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郑燕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