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05民初14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庞国强与贺勇,李蕾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国强,贺勇,李蕾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5民初1469号原告:庞国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广宝,新疆百丰天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贺勇。被告:李蕾。原告庞国强与被告贺勇、被告李蕾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定于2017年8月18日11时开庭审理。原告庞国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庞国强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640元,减半收取1320元(原告庞国强已预交),由原告庞国强负担。余款1320由本院退还原告庞国强。审 判 长 马 瑛人民陪审员 王雪峰人民陪审员 李惠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喜 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