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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5执7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郓城县华兴纸箱厂、杨振超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郓城县华兴纸箱厂,杨振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执 � � � 裁 定 书(2017)鲁1725执748号申请执行人郓城县华兴纸箱厂,住所地:郓城县郓州街道蒋庙村。经营者:王瑾,女,1976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郓城县。被执行人杨振超,男,1972年9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郓城县。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郓城县华兴纸箱厂与被执行人杨振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1725民初632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现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本案短期内无法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有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郓城县人民法院(2016)鲁1725民初63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世刚审判员  陈广学审判员  张西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广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