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83民初69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戴德实业有限公司与秦京京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戴德实业有限公司,秦京京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83民初6915号原告:浙江戴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乡经济开发区二期工业区A-02地块9幢标准厂房2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358779534XF。法定代表人:朱善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传芹,女,1984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该公司员工。被告:秦京京,男,198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原告浙江戴德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秦京京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受理,然原告既未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的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建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宋行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