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2民初20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原告XX诉被告曾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曾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2民初2060号原告XX被告曾健本院在审理原告XX诉被告曾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XX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75元,予以免收。审 判 长 向 明人民陪审员 王桂枝人民陪审员 侯意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望春附:裁定书引用法律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