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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04执7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刘维海与俞家信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维海,俞家信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304执786号申请执行人:刘维海,男,1959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被执行人:俞家信,男,1964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本院在执行刘维海与俞家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暂未查询到被执行人俞家信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或证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国勋审判员  卢 刚审判员  庞 珂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未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