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03执15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刘扣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03执1507号被执行人:刘扣,男,1980年1月3日出生,37岁,住滁州市琅琊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2014)南刑初字第00061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8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扣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14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双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