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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1执6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陈泽婷、王美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21执610号申请执行人:陈泽婷,女,1990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申请执行人:王美艺,女,198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申请执行人:杨国贤,男,195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申请执行人:牟友琼,女,1987年3月28日出生,仡佬族,住重庆市武隆县。申请执行人:庄建元,男,1950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申请执行人:黄荣坤,男,197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申请执行人:王少杰,男,1959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申请执行人:王英治,女,1978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申请执行人:刘长斌,男,197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武隆县。申请执行人:王秀宝,女,1984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被执行人:福建泉州露芳妇幼纸品有限公司,地址泉州台商投资区洛阳杏田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吴淑琼。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泽婷等10人与被执行人福建泉州露芳妇幼纸品有限公司劳动报酬争议纠纷一案中,除已控制尚待变现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庄伟忠审判员  侯炳泉审判员  郑育鑫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君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