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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1民初63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李学兵与孙发文、青岛新凤翔商贸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学兵,孙发文,青岛新凤翔商贸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6374号原告:李学兵,男,1963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平平,山东和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发文,男,1966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青岛新凤翔商贸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学兵与被告孙发文、青岛新凤翔商贸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学兵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霆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