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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925民初2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王学鹏与罗恒祥、董国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学鹏,罗恒祥,董国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925民初233号原告:王学鹏,男1966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个体户,住大理州大理市。被告:罗恒祥,男,30岁,汉族,住双江自治县。被告:董国琴,女,30岁,汉族,住双江自治县。原告王学鹏诉被告罗恒祥、董国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学鹏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罗恒祥、董国琴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学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0元,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减半收取295元,由原告王学鹏负担。审判员 赵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锁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