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9民初49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重庆市江津鹏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川分公司与韦济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江津区鹏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川分公司,韦济会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9民初4993号原告重庆市江津区鹏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川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金光大道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9696560945R。负责人刁元科,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明均,男,系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张仁福,重庆市南川区水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韦济会,女,基本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江津区鹏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川分公司与被告韦济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重庆市江津区鹏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川分公司于2017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江津区鹏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川分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市江津区鹏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川分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江津区鹏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川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市江津区鹏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川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秦先俊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昱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