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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02民初55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公司与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公司,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分公司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02民初5501号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公司,住所地:日照市烟台路58号。法定代表人:刘峰,经理。被告: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分公司,住所地:日照市海滨五路北首。法定代表人:许敏,总经理。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公司与被告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6元,减半收取8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兰雪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吕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