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1民初3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鄂尔多斯市馨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尚宏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鄂尔多斯市馨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尚宏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21民初3143号原告:鄂尔多斯市馨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现住所地达拉特旗树林召镇万通家园小区。法定代表人崔永平,职务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军,系鄂尔多斯市馨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员工。被告:尚宏伟,男,汉族,1982年8月2日出生,身份号码:×××,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鄂尔多斯市馨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尚宏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尚宏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鄂尔多斯市馨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尚宏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巧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郝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