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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4民初32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2-26

案件名称

孙海芳与武汉鸿鼎源工贸有限公司、王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海芳,武汉鸿鼎源工贸有限公司,王鑫,刘劲,秦浩,谢飞,武汉瑞亿恒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4民初3233号原告:孙海芳,女,1951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慧峰、魏来,湖北正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武汉鸿鼎源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辛安渡工业园49号。法定代表人:邓建中。被告:王鑫,男,197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刘劲,男,197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秦浩,男,197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谢飞,男,1978年9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武汉瑞亿恒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辛安渡工业园39号。法定代表人:王鑫。原告孙海芳与被告武汉鸿鼎源工贸有限公司、王鑫、刘劲、秦浩、谢飞、武汉瑞亿恒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江小武审 判 员  王世梅人民陪审员  曾红胜二○二○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段 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