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02民初46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肖仕全与王云峰、黎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仕全,王云峰,黎霞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02民初4686号原告肖仕全,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X。身份证号码XX。被告王云峰,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X。身份证号码XX。被告黎霞,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X。身份证号码XX。原告肖仕全与被告王云峰、黎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肖仕全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肖仕全因与俩被告达成了调解协议并已履行,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俩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仕全撤回对俩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肖仕全承担。审判员 米 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季挽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