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刑终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葛银龙故意伤害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葛银龙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刑终270号原公诉机关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葛银龙,男,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虞城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1月13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前进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同年1月23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转刑事拘留,2月10日被逮捕。商丘市梁园人民检察指控葛银龙犯故意伤害一案,梁园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8日作出(2017)豫1402刑初232号刑事判决。葛银龙以量刑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葛银龙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葛银龙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葛银龙撤回上诉。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17)豫1402刑初23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白军绪审判员 张 杰审判员 阮传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月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