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108民初5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李军保与油联(北京)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军保,油联(北京)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8民初532号原告:李军保,男,198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裕华区。被告:油联(北京)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南竹竿胡同。李军保与油联(北京)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原告李军保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军保撤诉。案件受理费563元,减半收取计281元,由李军保负担。审 判 长  刘爱利人民陪审员  张学亚人民陪审员  崔彦丽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会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