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民初2631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天津泰乐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周建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泰乐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周建敏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26312号之二原告:天津泰乐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北安里十栋楼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697420899C。法定代表人:白梅,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越,男,1982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天津泰乐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住天津市和平区。被告:周建敏,其他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泰乐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周建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8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天津泰乐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赫连建敏审 判 员 周 凯人民陪审员 祁 丹 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