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425刑初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张委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神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委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青神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425刑初60号公诉机关:四川省青神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委,男,198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户籍地四川省青神县,住四川省青神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6月22日被青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8月1日,青神县人民检察院重新对其取保候审,并由青神县公安局执行。青神县人民检察院以青检刑诉[2017]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委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轻刑快办),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神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曾新秀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委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青神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7年5月17日,被告人张委租用青神县西龙镇希望街62号、64号两间门市,经营赌博机获利。2017年6月20日凌晨1时许,民警在该赌博机场所查获18台翻盘机、1台捕鱼机(有8个操作界面)、1台斗地主机、赌资1705元人民币(该钱款已被行政处罚),被告人张委经营一个多月,共盈利约1万。经青神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认定,其中有14台翻牌机、1台捕鱼机(有8个操作界面)、1台斗地主机能够正常使用,认定该赌场共有23台机器为国家禁止设置的赌博机。案发后,被告人张委主动归案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提请本院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账本2册、现场照片、现场方位图、赌博机平面图、赌博机具照片、扣押清单、涉案财物保管清单、辨认笔录、被告人张委的人口信息登记表、青神县西龙镇马槽寺村村民委员会证明,证人曾某、罗某、江某、刘某1、刘某2的证言,被告人张委的供述,青神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青)公治认字[2017]第10号认定意见书,以及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委以营利为目的,设置23台赌博机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归案后,被告人张委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给予从轻处罚。青神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委犯开设赌场罪成立,所举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及认定被告人有自首情节正确,但量刑建议适当,其指控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张委系初犯,认罪态度好,其所在村委会愿意对其帮教,故可适用缓刑。为了维护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委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对侦查机关查获的18台翻牌机、1台捕鱼机、1台斗地主机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吴宣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鲁春燕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罪)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罚金的缴纳)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