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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02民初13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29

案件名称

武鸣与白山市永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孙墨玲、武玉福、张兆林、冯永杰、王四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鸣,白山市永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孙墨玲,武玉福,张兆林,冯永杰,王四光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602民初1368号原告:武鸣,住白山市。被告:白山市永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文鹏,经理。被告:孙墨玲,住白山市。第三人:武玉福,住白山市。第三人:张兆林,住白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战代清。第三人:冯永杰,住白山市。第三人:王四光,住白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武鸣与被告白山市永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孙墨玲、第三人武玉福、张兆林、冯永杰、王四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武鸣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946元,减半收取2973元,由武鸣负担。审判员  贾庆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 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