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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81民初56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新沂市万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银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沂市万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银歌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81民初5691号原告:新沂市万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新安街道天都嘉园小区2幢C室。法定代表人:尤凤玲,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前进,男,该公司经理。被告:王银歌,男,1987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原告新沂市万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银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原告新沂市万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新沂市万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新沂市万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新沂市万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肖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