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刑更3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梁明亮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梁明亮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刑更300号罪犯梁明亮,男,1985年5月2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会同县人,住该县。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11日作出(2010)怀中刑一初字第0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梁明亮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92530.27元。同年7月12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湘高法刑三复字第22号刑事裁定,核准本院对该犯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2月7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湘高法刑执字第6号刑事裁定,将罪犯梁明亮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5年3月20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湘高法刑执字第28号刑事裁定,将罪犯梁明亮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刑期自2015年3月20日起至2034年9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7年7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梁明亮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八个月,并提交了罪犯梁明亮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检察机关同意执行机关对罪犯梁明亮提请的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梁明亮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量化考核表扬6次,余分371分。该犯2016年4月至2017年4月平均月消费328元,本次减刑未履行财产性判项。上述事实,有经公开听证的减刑审核表、考核台账、奖惩审批表、考核审批表、减刑评议书、罪犯消费台账、罪犯悔罪书等证据材料证明。本院认为,罪犯梁明亮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真接受教育改造,确有一定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鉴于该犯的犯罪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且有一定能力而未履行财产性判项,应适当下调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梁明亮减刑七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34年2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荣华审 判 员 向淑莉审 判 员 谌香菊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张喜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