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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3执1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哈尔滨师范大学与翟国红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师范大学,翟国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1215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师范大学,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和兴路50号,组织机构代码41400180-4。法定代表人:XX章,职务校长。被执行人:翟国红,男,1963年1月13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本院在办理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师范大学与被执行人翟国红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南西民初字第2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成法律效力。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现申请执行人拟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当事人双方未达成和解或未按和解内容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国权审判员  王 亮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杜新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