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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0民初66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张秋静王维碧与重庆国能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9164)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维碧,张秋静,重庆国能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0民初6654号原告:王维碧,女,1955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原告:张秋静,女,1980年9月9日出生,汉族,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维碧,女,1955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被告:重庆国能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万东北路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056486265X。法定代表人:陈祖华,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维碧、张秋静与被告重庆国能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维碧、张秋静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维碧、张秋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维碧、张秋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维碧、张秋静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张基铸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