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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11民初1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宗某与朱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宗某,朱某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11民初1178号原告:宗某,男,1949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教师,住泰安市岱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拥政,山东岳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清霞,男,1968年5月11日出生,司机,住泰安市泰山区。被告:朱某,男,1986年1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泰安市岱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家明,山东天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宗某与被告朱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宗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26元(已减半收取),由���告宗某承担。审判员  杨延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