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11民初1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宗某与朱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宗某,朱某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11民初1178号原告:宗某,男,1949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教师,住泰安市岱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拥政,山东岳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清霞,男,1968年5月11日出生,司机,住泰安市泰山区。被告:朱某,男,1986年1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泰安市岱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家明,山东天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宗某与被告朱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宗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26元(已减半收取),由���告宗某承担。审判员 杨延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焱 百度搜索“”